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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志诚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再362号】
争议焦点
聆海公司是否对其转包之后发生的欠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后果承担偿付责任。
法院认为
建设工程领域内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应当充分保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权,是宪法保障下的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力并在劳动过程中得到基本保障的权利,劳动报酬权是该权利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劳动报酬权涉公民的生存权,应当依法优先保护。在建筑工程领域,就劳务部分的施工,主要群体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保障农民工及时获取劳动报酬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对其劳动报酬权利的保护应当区别于工程款支付等一般性债权,并不能因施工单位之间的工程款结算纠纷而致使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到侵害。本案中,徐志诚主张其铺贴墙地砖的劳务班组农民工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经当地劳动监察机关对承包和发包单位作出督促行为后,仍存在欠付情形,故提起本案诉讼,其农民工工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自行组织施工,禁止将工程转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或单位。本案中,聆海公司在承包了广鹰公司发包的平顶山市碧桂园8、9、10号楼的装修工程后,本应当就承揽的工程由其公司员工组织实施,但聆海公司又将其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郭超个人施工,双方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无效,构成违法转包。聆海公司存在违法转包的情形,应当对违法转包后发生的欠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聆海公司违法转包的行为,是造成郭超雇佣农民工施工并拖欠劳动报酬的原因之一,聆海公司对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后果的发生,存在违法转包和工资发放监管不力的过错情形,应当对郭超未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偿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