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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建筑材料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发布

   日期:2021-01-15     浏览:103    
核心提示:日前,河北雄安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重大建设办)、河北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河北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联合印发《雄安

日前,河北雄安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重大建设办)、河北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河北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联合印发《雄安新区建筑材料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雄安新区建筑材料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一共有十三条。

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保障新区建设工程项目建材质量、确保建材有序供应、合理降低建材采购成本,规范新区建设工程项目建材集中采购工作,创造"雄安质量",建设"廉洁雄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材集中采购,鼓励社会投资项目按本规定实行集中采购。

实行集中采购的建材包括列入新区集采目录中的钢材、水泥、混凝土、装饰装修、专用材料、机电设备等,具体建材范围及相关规定,按集采目录执行。集采目录包括建材产品类别、质量标准、对应的供应商、供应商产能和所提供的优惠价格政策。

第三条 建材集中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效益的原则,由采购方从新区公布的集采目录中确定供应商。对集采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宜优先采用招标的方式,采购方也可按照企业内部相关规定及采购项目具体情况选择除招标外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公布新区集采目录,并对集采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编制集采目录入围指标体系,对供应建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收集、分析集采目录建

材的价格信息;负责新区大宗建材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集采目录应按照以下程序建立∶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服务中心根据新区建设工程项目建材产品实际需求,逐步完善集采目录的建材品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布集采目录供应商征集公告,邀请行业专家根据集采目录入围指标体系评定拟入围集采目录的供应商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即在新区大宗建材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发布入围公告。集采目录内每个建材品种各档次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于5家。

2.供应商入围集采目录后,应在新区大宗建材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注册认证,按照平台要求,完善并定期维护企业信息。同时承诺供应的建材符合新区质量标准、建材检测证明文件真实有效、保障建材供应的及时性和供货能力。供应商应予以新区项目提供优惠价格政策,并承诺优惠价格不高于河北省内销售同品牌同类型建材给其他采购方的价格。

第六条 集采目录在使用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施工招标阶段。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参照集采目录,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实行集中采购的建材品类、质量标准、规格型号、供应商资格基本条件等内容;确定施工中标单位后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集采目录有关事项。

(二)材料采购阶段

1.针对集采目录范围内的建材产品,由采购方在新区大宗建材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公开发布建材采购公告,优先从集采目录中通过招标选取建材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2.若集采目录内的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需求,采购方可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服务中心提出补充供应商申请(可自行推荐合适供应商);也可根据采购进度要求,先行选择集采目录外的供应商。所选供应商及建材产品应符合集采目录入围指标体系要求,并将采购情况在新区大宗建材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进行备案。

3.采购方应根据建材需求和集采目录的供应商承接能力,合理确定采购合同包。采购合同签订后7日内,由采购方将采购情况在新区大宗建材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备案。

(三)材料供应阶段

1.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及现场进度情况,确保建材及时保质保量供应到位,并在进场时提供有效的出厂证明、质保单、质量报告等证明资料。

2.集采目录范围内的建材进场后,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委托人)在现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货、收货,并及时将建材验收情况在新区大宗建材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确认。

第七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集采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结合新区建设需要,适时补充完善集采目录的建材品类、供应商;综合考虑供应商履约和评价情况,对集采目录的供应商实施诚信管理,若供应商未履行承诺事项,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当将其从集采目录内清除,并将企业记入黑名单。若集采目录供应商的产能、优惠价格政策等内容有更新,供应商应及时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服务中心报备。

第八条 集采目录实行定期更新和即时更新,集采目录更新情况应及时在新区大宗建材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公示。集采目录动态管理的相关细则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第九条 采购方必须保证集中采购的建材质量符合集采目录入围指标体系、设计文件及采购合同的要求,并负责该类建材的组织供应、质量监控等工作。供货方应保证产品质量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监理单位负责对建材进行检查验收,监督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并对建材质量进行抽检。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服务中心参考新区集采目录入围指标体系等相关标准要求,做好新区各类工程项目的建材采购、运输、验收、使用等全过程的质量监管,保障新区建材供应的及时性和质量;针对未通过新区大宗建材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进行采购的建材,要加强对采购信息备案管理,并根据采购备案情况强化建材质量的监督检查。新区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建筑材料集中采购的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已完成施工招标的项目,对属于本规定及集采目录范围内的建材采购,推荐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采用补充协议的形式,执行本规定,或施工单位采购时直接选用集采目录内的供应商资源。

对已启动招标尚未签署招标合同的项目,在不影响签约进度的前提下,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就集采有关事宜进行约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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