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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不合格盘扣,责令拆除退场!宁波住建局发布盘扣架管理通知意见稿!

   日期:2021-07-21     浏览:390    
核心提示:7月14日,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配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7月14日,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配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相关内容如下

1.进入施工场地的盘扣构配件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现场见证取样后,及时送样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或租赁盘扣构配件时,应与生产厂家或租赁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3.施工单位应建立租用(购买)、进场计划、进场验收、抽样送检、日常维护、报废处理等管理制度。

4.盘扣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核对盘扣构配件质量保证资料并留存相关台帐,同时还应严格对盘扣构配件外观质量、外径尺寸、壁厚及主要构配件表面的产品标识等进行检查

惩罚措施

1、对应采用但未按要求选用承插盘扣式等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及支模架的工程项目,以及使用不符合相应规范标准要求的构配件的工程项目,取消其申报省、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资格

2、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实施见证取样、违规定制送检样品,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惩戒和行政处罚

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

钢管支架构配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配件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盘扣构配件源头管理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或租赁盘扣构配件时应与生产厂家或租赁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生产厂家或租赁单位除需提供盘扣构配件的产品合格证、主要技术参数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质量保证资料外,尚需提供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或质量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原材料性能、外观和工艺、尺寸偏差、构件强度、连接盘承载力)。

施工现场使用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配件应符合现行《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和《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JG/T 503)等有关标准要求,且立杆、水平杆、斜杆等主要构配件上应有清晰的钢印标识(包含但不限于生产厂家、产品型号、用钢规格信息),确保产品来源正规、质量可溯。立杆、水平杆、斜杆及其它构配件表面应热浸镀锌,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表面应浸漆或冷镀锌。

二、强化盘扣构配件进场管理

施工单位应建立租用(购买)、进场计划、进场验收、抽样送检、日常维护、报废处理等管理制度。盘扣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核对盘扣构配件质量保证资料并留存相关台帐,同时还应严格对盘扣构配件外观质量、外径尺寸、壁厚及主要构配件表面的产品标识等进行检查。钢管的外径和壁厚不得低于现行《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JG/T503)规定,并记录盘扣构配件的生产单位和进场数量、规格、时间。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或尺寸、外观质量不合格和未按标准要求留设产品标识、或产品标识不明的盘扣构配件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工程项目内应按施工单元(单体或单联梁段)严格划分,避免同一施工单元混用不同租赁企业提供或不同厂家生产的盘扣构配件。对不同生产厂家或租赁企业的盘扣构配件,施工单位应制订和落实相应防止交叉混用的管理措施。

三、严格盘扣构配件使用前质量检验检测

进入施工场地的盘扣构配件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现场见证取样后,及时送样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承插型盘扣式构配件的见证取样和使用管理,严格按抽样批次数量和检测项目要求进行抽样送检,日常巡检时发现变形、锈蚀、出现裂纹及其它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清理退场。

1.关于委托检测有关事项。检测机构应依照现行《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JG/T503)和《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228.1)标准对连接盘的强度、可调托座和底座抗压强度、钢管尺寸偏差和立杆钢管力学性能等进行检测评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盘扣构配件质量检测报告需载明检测依据和检测结论,并注明盘扣构配件的来源(生产厂家、租赁单位等)信息,盘扣构配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一律不得使用。

2.关于检验批的划分和取样要求。同一租赁企业或生产厂家的盘扣构配件,用于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时,总建筑面积≤5万㎡的项目每2.5万㎡为1个检验批(不足2.5万㎡的按照2.5万㎡计算);>5万㎡以上的项目每增加5万m2增加1个检验批(不足5万m2的按照5万m2计算)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支模架时,使用重量≤1000吨的每200吨为1个检验批(不足200吨的按照200吨计算);>1000吨的每增加400吨增加一个检验批(不足400吨的按照400吨计算)用于市政工程时,使用重量≤10000吨的每2000吨为1个检验批(不足2000吨的按照2000吨计算);>10000吨的每增加4000吨增加一个检验批(不足4000吨的按照4000吨计算)

取样要求为每个检验批连接盘强度、可调托座和底座抗压强度、钢管尺寸偏差抽取数量各8件,立杆钢管力学性能抽取2件。

四、加强建设工地使用盘扣构配件监督管理

1.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市建设安质总站要将各地盘扣构配件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层级巡查督导内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盘扣构配件的日常监督和抽查力度,应对使用盘扣构配件的工程项目实施不少于50%的监督检测。要督促参建各方主体严格按照《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甬建发〔2021〕22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的通知 》(甬建发〔2021〕69号)要求,做好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和支模架推广使用。

2.实施市场信息归集制度。进一步优化盘扣构配件租赁应用市场营商环境,市建筑业协会开发建设盘扣构配件信息归集系统,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时录入盘扣构件使用管理信息,以及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根据归集的信息动态生成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信息录入方式及相关要求另行发文。

3.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应采用但未按要求选用承插盘扣式等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及支模架的工程项目,以及使用不符合相应规范标准要求的构配件的工程项目,取消其申报省、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资格。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实施见证取样、违规定制送检样品,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惩戒和行政处罚。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用好反面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对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检测发现的不合格批次,应责令拆除退场,避免再次流入建筑工地。对违法违规向建筑工地提供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或故意将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掺混于合格产品内的租赁企业和生产厂家,抄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联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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