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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吗?是否需要总公司授权?

   日期:2021-05-25     浏览:397    
核心提示:答:首先,分公司是合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

答:首先,分公司是合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分公司属于“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定的其他组织,具备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其次,《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关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在认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为总公司。

最后,今年3月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明确,“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根据该条可知,分公司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总公司授权。

实践中,石油石化、电力、通信、银行、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等特定采购项目的参与主体往往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如果将分公司排斥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范围之外,显然不符合这些项目的特点。因此,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允许分公司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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